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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2 04:0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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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6号)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6号)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其应自付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可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但均应征得被使用者同意。不得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使用。

二、相关手续的办理

凡参保职工需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需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使用。

(一)资料申报

1、使用人(使用其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人员)可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申请表》,同时准备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1份交提供人。

2、提供人(提供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其他参保人员使用的人员)持上述资料,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复印件(1份)到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业务大厅3号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3、在申报资料时,原则上只接受提供人本人的申请,特殊情况需委托代办的,应有提供人的书面委托,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4、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业务不支持关联人一对多关联、多节点关联和循环关联。

(二)资料审核

1、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审核《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核实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保留复印件1套。

(三)手续办理

1、医保中心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的关联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确认表》,交提供人签字确认。

2、提供人办理关联手续后次日生效。

3、如需取消提供使用,应到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确保参保职工个人帐户资金扩大范围的使用。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完善有关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后结算工作,确保本通知顺利施行。

(三)个人账户资金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其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

2013年2月21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