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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结婚/生育/产假政策

发布时间:2024-04-06 15:0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重庆结婚政策,重庆产假政策,重庆结婚/生育/产假政策

内容简介

结婚结婚登记材料1.提交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有效的户口簿。①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②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必须是未婚,户口簿上的

结婚

结婚登记材料

1.提交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有效的户口簿。

①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②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必须是未婚,户口簿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信息一致方可办理,不一致的到有关部门(派出所)更正。

2.提交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3.结婚的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离婚当事人和丧偶当事人再婚(复婚)的需带上离婚证件或法院的判决书。初审判决书需由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终审判决书和调解书不需出具证明。

结婚登记范围

目前,重庆市继续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自5月12日至5月11日,期限为2年。试点范围包括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

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市的,无需提供《暂住登记凭证》或《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可以在本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均不是重庆户籍的,可在其中一方在渝经常居住地的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同时需提交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结婚登记预约

网上预约需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按23天计算)之内的工作日。

婚假

图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婚假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属于带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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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与医疗一同缴纳,不单独缴纳。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单位:8.5%,个人:2%。

参加基本医保的同时应当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单位:1.5%,个人:5元/月。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作用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可以报销参保人本人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包括报销其妻子的生育费用或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组成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由三部分组成:门诊产检的报销(产前检查)、住院费用的(定额)报销(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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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领取:

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且继续缴费,第七个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读卡信息为准)。产检、生产报销时均应满足上述条件。按现有政策:个体参保或虚拟单位参保的职工医保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要求,现所有妊娠相关的门诊、住院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均需在报销前完成生育登记备案。

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的支付范围

产前检查过程中,甲类、乙类检验、检查项目,可纳入生育保险报销。(门诊诊察费、门诊留观床位费、治疗费、药品、耗材、卫材费不纳入生育保险报销)。

一次孕期报销限额

图源:重庆市妇幼保健院 重医妇儿医院

注: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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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图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加上重庆增加的80天产假,那么重庆产假共178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1.难产(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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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图源:重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128天)。

根据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及128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生育津贴。

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护理假

图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育儿假

图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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