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3 1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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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汇:綦江区小升初招生政策,重庆招生政策,2017重庆綦江区小升初招生政策
内容简介
綦江区入学政策凡户籍在綦江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①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②房屋产权有效证件。③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划片学校或
綦江区
入学政策
凡户籍在綦江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①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②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③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划片学校或对口学校就读。凡户籍不在綦江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根据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读学校。
初中入学:对口和划片相结合
(一)綦江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和划片”相结合的方式升入本区公办初中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小学未在城区学校就读,升入初中时需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城区户籍学生,由家长在5月1日至31日向区教委基础教育科提交入学申请和有效、合法证明(户口、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区教委根据就先就近原则和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就读学校报名登记。
①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③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其他情况入学
(一)现役、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安排入学。
(二)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三)因购房(户口已迁入城区)需中途转入二至五年级或八年级就读的学生,由区教委安排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四)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五)民办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实行自主招生。
工作安排
3月21日至4月21日,学龄儿童少年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入学信息采集手续,各中小学校完成新生调查摸底工作,为科学划片提供准确数据。
4月25日召开招生工作意见征求会,汇总各学校搜集到的意见建议。
4月28日公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范围。
5月10日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6月20日至30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开始报名审核并公示。
7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于4月1日开始报名,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即6月20日开始报名审核)。
报名程序
(一)报名登记。招生工作启动后,辖区适龄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范围对应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查录取。学校按照学生类别审查材料并确定录取名单,额满为止。凡向学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和不符合条件的,学校将不予以接收其入学。
(三)对于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因学位不足无法录取的区内外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要及时到另外尚有空余学位的指定学校重新报名登记。
(四)通知发放。7月20日前,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正式录取的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通知书。
(五)报到注册。8月底,中小学新生报到入学,学校启动注册学籍申请;9月下旬,区教委审核学籍。
具体招生细则另见《綦江区2017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办法》,区教委咨询电话:023-8588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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