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保卡借给他人用 可罚1000元
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别人用、冒名顶替领社保等行为,不仅要退还骗取的社保基金,还将面临最高1000元的罚款。2009年11月23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个人骗取社保行为,还将作为不诚信记录,被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系统。
办法所指的社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领取或者提供相关证件、支付凭证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办法规定了8种行为属于骗保行为。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进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材料等。
如果无理抗拒、阻挠人保部门和经办机构查处骗保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篡改、伪造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涉嫌骗保可暂停支付
办法规定,举报骗保行为属实,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将给予奖励。
对涉嫌骗保的,可以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骗取参保资格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可取消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如果经查实,骗取行为不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基金。
所谓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和受益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实骗保行为后,可以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骗保最高罚1000元
如果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鉴定意见,为他人骗保提供帮助的;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除了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还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解除服务协议。
对个人骗保行为,除了要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外,还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但还没有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除了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外,还将处以1—3倍的罚款。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还将把其行为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系统,作为不诚信记录。
新闻背景》》
私营企业虚构劳动关系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411万
2009年11月23日,市法制办负责人说,由于保险对象的普遍性和支付的经常性,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屡禁不止。
2007年,重庆茂荣科技有限公司等私营企业与21名肾病患者虚构劳动关系,这21名患者均进行过肾移植手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411万元。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至今,全市共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近1000件,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
“出台政府规章,加大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力度,是维护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安全的必要手段。”该负责人说。
8种行为属于骗保
●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
●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将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的;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
●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