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6 21:4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车辆免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解读
内容简介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对全国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整治,推行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这些新措施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针对当前车检中的不
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对全国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整治,推行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这些新措施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针对当前车检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方便等问题,力求找准症结、破解难题,回应社会公众对改革现行车检制度的呼声。
新措施内容主要涉及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未满6年非营运轿车免检、推行多项便民服务举措、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方面。不再通过行政规划限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做到由市场解决调剂供需关系。
【看点一:市场配置】
推动各地加快检验机构建设
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5亿辆,汽车保有量从2003年的2421万辆增长到2013年的1.37亿辆,并继续以每年1500万辆的速度快速增长。
相对而言,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增长缓慢,部分大中城市检验机构近乎零增长。目前,全国有汽车检验机构2787家、检测线4348条,平均每条检测线承担了3.1万余辆汽车的检验业务,深圳、合肥、杭州、宁波等城市平均1条汽车检测线承担超过5万辆汽车的检验量,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机动车发展与检验机构建设的长期不匹配,导致排队长、积压多、检车难等问题。
《意见》规定,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对申请设立检验机构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准拒绝受理申请,不准拖延审批时限,不准在法定条件外增加限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不再通过行政规划控制检验机构的布局和数量,切实做到由市场解决调剂供需关系。
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处理完毕后,可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看点二:六年免检】
“六年免检”实为“六年免上线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车辆大小、类型、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其中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
考虑到许多私家车出行频率不高、检验周期内行驶里程少、定期保养较好等实际情况,《意见》在法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同时,《意见》指出,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及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群众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时,无需缴纳任何检验费用。
按照《意见》规定的实施日期计算,对于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轿车,可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轿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在省(区、市)范围内,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所在地直接参加检验,取消了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
【看点三:异地检车】
年底前全国完成省内异地检验
当前,小型客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完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新车上牌的免检范围,对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机动车登记规定》(部令第124号)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后,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意见》此次推出了在省(区、市)范围内,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所在地直接参加检验的便民措施,取消了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目前已有内蒙古、辽宁、江苏等12个省区组织实施,今年底前将在所有省份完成推广。在此基础上,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进一步方便群众快捷检验机动车。
此外,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排队较长,有的检验机构在部分时间段无车可检的现象,《意见》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车主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简化检验工作程序,整合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服务;推行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检车提醒服务。
、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看点四:严禁官办】
政府部门须与检验机构脱钩
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为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保证检验机构公平公正办理检验业务,《意见》规定,、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通过强令推行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更公正地行使监管职责。
为全面实现检验社会化,《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质检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前,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对发现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严查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看点五:责任倒追】
谁检验谁留名,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检车不严格、不规范、走过场等问题,《意见》提出多项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措施。
《意见》强调,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检验机构名称,使检验机构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建立可追溯的责任体制;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自动预警。2015年1月1日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的,减少检车人为因素,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
同时,《意见》规定,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从重处罚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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