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4 22:0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渝中区小学入学特殊情况,渝中区小学入学特殊情况处理,渝中区小学入学特殊情况处理安排
内容简介
针对渝中区小学入学部分特殊情况的处理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与转学。坚持无正当理由不借读或转学的原则。因父母工作变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到新居住地就学者,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
针对渝中区小学入学部分特殊情况的处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与转学。坚持无正当理由不借读或转学的原则。因父母工作变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到新居住地就学者,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符合“三对口”条件的转入学生,在对口学校有空余学额时,原则上实行对口入学。
2、现役(含武警)、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区工作的外籍专家、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3、残障儿童、少年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聋哑学校和培智学校就读。
4、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的市内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招生学区学校予以接收。
5、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按照批准设立时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其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材料须经区教委审查批准。民办学校接受新生报名登记可在网上或者通过其它方式进行。
6、区教委每年根据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的数量,适时调整和增加指定接收学校。生源数量明显偏少、常年办学常模不足、当年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中小学,可按照区教委的统一安排接收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建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区信访、区纠风办、区监察局、区教委、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区分局负责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居住证办理和审查;区人社局负责审查非户籍人口社会保险证明;区工商分局负责审查非户籍人口营业执照等材料;区纠风办、区监察局负责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区信访办负责协助处理招生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为非户籍人口提供有关就业(务工)和居住证明材料;区财政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区教委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组织机构,严格按照市区教委的有关规定实施招生。
2、严肃招生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招生、收费,或徇私舞弊、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入学资格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畅通监督渠道,在区教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确保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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