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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低保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3-08-27 02:39: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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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保障对象和标准凡持有我镇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标准1400元的,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办理程序(一)户主申请: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三合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向三合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

一、保障对象和标准

凡持有我镇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标准1400元的,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程序

(一)户主申请: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三合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向三合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与原件核对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出具暂住证或居住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正面、反面、户主存折帐号复印在一张纸上)

3、家庭成员中有拆迁安置或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须提供由县土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或农转非的时间、安置补偿费等有效证明;

4、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5、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材料;

6、外出务工的,应提供制式信函,须由务工人员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

7、享受遗属补助,应提供遗属补助金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9、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以上);

10、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11、残疾人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相关规定:

1、凡是有赡养、抚养、扶养人,而且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2、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3、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计算。

4、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低保工作人员组成,可分成几个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三)民主评议

1、参加人员

由村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干部,村民代表等9-15人组成评议小组。

2、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

3、汇总后即时公布结果。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为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为未通过。

4、形成会议记录。评议情况及结果应即时形成会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必须在上面签字。

(四)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将通过和未通过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分类整理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送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审核拟纳入保障家庭汇总表;

2、农村低保审核不符合条件家庭汇总表;

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一户一表,一式三份),每户的入户调查表;

4、评议会议记录,评议表决汇总表;

5、张榜公示情况(应注明公示期及群众对公示情况的反映,并加盖单位印章);

6、低保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经办人应与原件核对,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

(五)乡镇审核

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六)县民政局审批

(七)张榜公示

县民政局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张榜公布只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家庭的情况,未批准的不公布。

(八)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低保金发放到户情况,村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应按季与农村低保对象验证,并将验证签字表上报镇政府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