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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公积金补缴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21 04:4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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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办理条件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补缴: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2.单位少缴、漏缴、欠缴职工公积金的;3.因月缴存基数或月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公积金的;4.其它情况需要补缴的。二、受理地点1.主城区:工、农、中、

一、办理条件

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补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漏缴、欠缴职工公积金的;

3.因月缴存基数或月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公积金的;

4.其它情况需要补缴的。

二、受理地点

1.主城区:工、农、中、建、交行公积金经办网点;(点此查看)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点此查看)

三、办结时限

立等即办。

四、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分中心(办事处、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联。

2.单位经办人持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将 " 汇"字划去)一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联、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变动引起的补缴等证明材料)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补缴登记手续。对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金额超过1 万元(含 1 万元)的,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

3.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在办理补缴登记手续后,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小于本次应补缴金额,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一联并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经办人;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大于等于本次应补缴金额,则直接使用暂存款进行补缴分配。

4.单位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办理资金划款手续(在付款信息中注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该笔补缴对应的缴款登记号;未注明的将作退款处理),将补缴款项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5.补缴分配后,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补)缴书》一联,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