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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保能一次性补缴清吗?

发布时间:2023-06-25 18:4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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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 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3.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

1. 失业职工

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个体工商户雇主

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4.个体工商户雇工

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5.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6. 有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从有缴费年限的次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申请补缴人员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