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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疫情防控期企业支持政策解读(费用减免+补贴)

发布时间:2023-07-02 22:0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江北疫情防控期企业支持政策,江北疫情防控期企业能享受哪些政策,重庆江北疫情防控期企业支持政策解读(费用减免+补贴)

内容简介

一、税收减免政策1.政策要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纳税人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一、税收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纳税人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渝税发〔2020〕4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2.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4日至6月30日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3.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4日至6月30日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4.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5.政策要点:(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6.政策要点: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受理单位:重庆海关、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0、67957808

7.政策要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8.政策要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9.政策要点:(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10.政策要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政策时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11.政策要点: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二、财政补贴政策

1.政策要点: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行业,且2020年1至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在重庆市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二)暂时困难企业包括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九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企业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下降幅度在50%及以上、实际利息总额在1万元以上。(三)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四)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政策时限:2020年7月10日前报送材料

受理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区科技局67560201、区经信委67854805、区商务委67722365、区文化旅游委67731054、区交通局67560060、区金融办67862667、区财政局67560045

2.政策要点: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家服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可通过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也可纳入,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最高4862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受理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67860507

3.政策要点: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对满足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的免息借款,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设备等活动。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受理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67854805

4.政策要点: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商务委67722365、区农业农村委67855305、区财政局67560045、区供销合作社67759454

5.政策要点: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发展改革委67750119、区财政局67560045

6.政策要点: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发展改革委67750119、区财政局67560045

7.政策要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发展改革委67750119、区财政局67560045

8.政策要点:对医药研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业务,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商务委67722365

三、金融扶持政策

1.政策要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满足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发挥好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对疫情防控相关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渝银发〔2020〕16号)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相关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

受理单位:各银行机构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2.政策要点: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适用范围:地方法人银行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受理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3.政策要点: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利用灵活、高效、便捷的经营特点,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机构发挥互联网和平台优势,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利用科技手段开发新产品,酌情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还款来源的客户缓收或减免利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渝银发〔2020〕16号)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受理单位:各金融机构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4.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专列信贷规模、专项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专门绿色信贷审批通道等机制,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担保增信要求,提高订单贷、信用贷占比,切实保障实体经济信贷需求。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渝银发〔2020〕16号)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受理单位:各金融机构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5.政策要点: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开通票据贴现绿色通道,鼓励其按低于市场利率办理贴现,人行重庆营管部优先支持其再贴现需求,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贴现利率、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渝银发〔2020〕16号)

受理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各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6.政策要点: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落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贷款费减半收取政策,各级政府各类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要合理扩大适用范围,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渝银发〔2020〕16号)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受理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区财政局67560045

7.政策要点:投入10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金,与银行开展合作,对江北区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纯信用、基准利率方面的贷款支持。鼓励区内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科研攻关,支持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转向口罩和防护服等紧缺防控物资生产,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提供保障专门进行技改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补助。

政策依据:《江北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政策措施》(江北府办发〔2020〕9号)

受理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区科技局67560201、区财政局6756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