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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低保发放标准(城镇户口+农村户口)

发布时间:2023-03-16 06:17: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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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重庆低保发放标准1、低保实施差额补助,重庆有3个区域标准。(1)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城镇户口低保标准:385元/人·月农村户口低保标准:225元/人·月另外,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由

重庆低保发放标准

1、低保实施差额补助,重庆有3个区域标准。

(1)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

城镇户口低保标准:385元/人·月

农村户口低保标准:225元/人·月

另外,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

(2) 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潼南、铜梁、荣昌、璧山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

城镇户口低保标准:375元/人·月

农村户口低保标准:225元/人·月

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提至465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至345元。

(3) 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黔江、武隆、石柱、秀山、酉阳、彭水17个区县(自治县)

城镇户口低保标准:365元/人·月

农村户口低保标准:215元/人·月

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15元,提至450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提至340元。

2、对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

3、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