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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养孩子手续办理

发布时间:2022-12-07 19:5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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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办理条件1.公民收养子女本市户口居民依法收养的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户口登记。二、办理流程由收养人或

一、办理条件

1.公民收养子女

本市户口居民依法收养的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向驻地派出所申报集体户口登记。

二、办理流程

由收养人或其监护人(含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名、盖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派出所对符合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办结的,立即办理;对需要审批的户口事项,应当打印《受理户口登记回执单》,交给群众;对申报材料不全或咨询的,应当打印《所需材料通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群众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打印《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并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三、所需材料

(一)公民收养子女1.书面申请书;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1.书面申请书;

2.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3.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四、办理时限

1.由派出所审结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局审核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局。

3.区县(自治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结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结结果返回派出所。

4.派出所在接到.上级机关的审结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结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费用:

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根据财综[2012] 97号文件规定,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费,其他免收工本费。

2、户口簿工本费:

(1) 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根据财综[2012] 97号文件规定,丢失、损坏补办收费,其他免收工本费。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丢失、损坏补办收费,其他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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