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3 12:4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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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实施时间2016年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几种入户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即日起(2016年7月25日)重庆户口迁移规定:人才引进《办法》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实施时间
2016年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几种入户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即日起(2016年7月25日)
重庆户口迁移规定:
人才引进
《办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外来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重庆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2、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
3、受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并获得优秀称号的农民工。
学生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直系亲属投靠
《办法》规定,夫妻投靠按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现役的配偶,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本市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务工经商户口
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务工5年以上;
2.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
3.投资创业2年以上。
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务工3年以上;
2.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
3.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
4.投资创业的。
城市发展新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务工2年以上;
2.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城市发展新区务工的;
3.投资创业的。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务工3年以上;
2.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3.投资创业1年以上。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的居民在本功能区域内务工经商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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